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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2007-2010年文化协定执行计划

  (一)派展方负担展品运达对方国家首展地和由最终展地运回本国的运输费用。
  (二)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其他地点展出的运输费用,包括布展、宣传和图录印制费用。
  (三)派展方负担展品在运输和展出期间的保险费用。
  (四)如派展方选送的展品受到损坏,接待方将向派展方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以便派展方向相关保险公司索要赔偿。由此引起的收集材料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五)接待方为保护展品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接待方负担随展专家的生活津贴。双方将协商专家的人数和逗留时间。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在每年的12月互相交流来年详细的意见一致的计划。
  第四十九条 除本计划条款中另有规定或另有协议外,以下规定适用于人员交流(艺术家、专家等):
  代表团或个人访问对方国家时,派遣方应提前2个月提供英文身份信息(姓名、简历、访问目的、语言、建议日程和抵离日期)。
  接待方应提前1个月确认接待。
  被邀请人或代表团应通晓接待方的语言,或双方都通晓的其他语言。
  派遣方负担两国首都之间的旅费。
  双方根据各自国内的财务规定,为对方来访人员提供合理的食宿。
  出访个人应自己购买医疗保险。
  第五十条 以方提供奖学金的条件和财务规定每年将通过外交渠道以及外交部网站公布:http://www.mfa.gov.il/mfa/mfaarchive/2000-2009/2003/8/scholarships+offered+by+the+israeli+government+to.htm
  以方为参加ULPAN语言学校夏季语言课程的学生免除学费,并根据学校条件提供生活费用,以及除牙科和慢性病以外的医疗保险。
  中方向以色列的奖学金获得者提供:
  学费(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奖学金生活费(按月发给学生本人)。
  学生宿舍的住宿费(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基本教材费(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一条 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文化和教育领域内其他交流项目的实施。
  第五十二条 根据各自国家生效的法律和规定,以及双方参加的国际协定,双方确保对根据本计划获得材料的知识产权进行适当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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