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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2007-2010年文化协定执行计划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合作,促进各自国家的大学研究对方国家的文化和现代史。
  第四十二条 语言教学:双方将努力促进在各自国家教授双方国家的语言。以方将提供希伯来语教科书,并视中方需要推荐希伯来语教师。中方每年向以色列的大学提供一个为期6周的汉语教师研修奖学金名额,用于招收以方在职汉语教师来华进修汉语教学法。
  双方鼓励在本国的中小学和高等院校中教授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历史、传统和文化。为此,双方将交流教科书和图书资料,并邀请对方国家的教师进行授课、组织学术研讨会和其他教育活动。教师在接收国进行教学活动的具体条件由双方相关机构或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七、青年

  第四十三条 双方同意,青年交流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将支持青年交流项目。
  重点是鼓励青年自身的积极参与,促进青年合作,以及通过专门活动建立青年之间的联系。
  第四十四条 双方鼓励中国和以色列青年间的交流,并对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以色列全国青少年公共交流理事会之间的合作表示满意。双方期待这些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将不断扩大。
  第四十五条 双方鼓励从事文化和社会活动的青年组织和机构之间进行合作。

八、体育

  第四十六条 双方鼓励在运动和体育教育方面的双边合作,加强两国体育部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具体事宜由双方相关主管部门直接商定。
  双方对1995年签订的《体育合作谅解备忘录》表示满意。
  总则和财务规定
  第四十七条 除本计划条款中另有规定或另有协议外,以下规定适用于到对方国家访问的代表团和个人:
  (一)派遣方将承担国际旅费,包括专业设备和展品的运输费用。
  (二)接待方将承担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等费用。
  (三)接待方将尽力协助办理入境签证。
  (四)双方将尽力支持本计划中包含的文化活动,并将上述活动推介到其他省市和周边地区。
  第四十八条 除本计划条款中另有规定或另有协议外,以下规定适用于互办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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