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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2007-2010年文化协定执行计划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按照各自国家法律,在对等的基础上开展包括出版物和数据在内的交流。具体交流根据双方的预算决定。

二、文化遗产保护、博物馆与展览

  第十条 双方鼓励开展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合作,互相通知有关法律和规定,鼓励保护双方共同关心的地点。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考古界及博物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间的直接合作。互派3至5人代表团考察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状况,并探讨合作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 双方互办艺术展。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四条 根据国际法和两国相关法律、规定,双方鼓励开展防范非法文物交易领域的合作。
  第十五条 双方互派2-3名文物保护、文化遗产修复、纪念物和建筑保护领域的专家,访问时间不超过7天,以便交流信息。具体细节由以色列文物局和中国国家文物局决定。

三、在国际组织中的合作

  第十六条 双方应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中开展教育、文化、体育、青年以及通讯领域的合作,以便交流信息,落实共同行动计划。

四、影视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本国电影制作单位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第十八条 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在对方国家举办国家电影周,并互派团组参加电影周活动。
  双方鼓励电影专业人员或知名人士在对等的基础上互访。每年度安排2名电影和音像领域专业人士互访,时间不超过5天,以便参加电影节、会议、评论、回顾和其他国际知名活动。
  第十九条 双方为通过外交渠道发送影片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影视专业人员和机构间的合作。双方欢迎影视学校和电影学院之间的合作方案,并将制定方案,安排两国电影学校的师生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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