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2007-2010年文化协定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实施两国于1993年5月20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并促进两国在文化和教育领域的交流,就2007-2010年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化和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派政府文化代表团。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
第三条 双方鼓励表演领域专业人员和艺术家间的交流,鼓励他们参加在各自国家举办的音乐、舞蹈和戏剧节。人数和逗留时间等具体细节应遵循对等原则。
双方互派1-3名艺术节专业人员,访问时间不超过5天,以便交流信息,加强合作。
双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在各自国家举办的主要国际艺术节,推动互相参加此类活动。
第四条 造型艺术、摄影和设计:双方鼓励艺术家、民间手工艺人、艺术专家以及传统民间艺术家互办展览,开展合作。
在计划有效期内,双方鼓励互办展览,鼓励展览策划人或艺术品修复专家互访,时间不超过4天。具体项目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第五条 美术馆和展览: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美术馆以及类似机构间的直接合作,包括专家、策展人、物品、特殊展品和信息的交流。
第六条 音乐:双方鼓励互相演奏各自作曲家的作品,支持两国古典或现代音乐领域的音乐家(指挥、独唱家等)、音乐组织、机构、协会、乐团和音乐学院间的直接联系。
双方努力推动音乐家、评审人员和观摩人员参加对方的主要音乐节、比赛和其他活动。
双方对中国音乐家协会和以色列作曲家联盟之间业已存在的关系表示满意,希望这两个组织本着已经达成的谅解进一步加强联系。
中方希望组派一个昆曲艺术团参加将在以色列举办的某一国际艺术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舞蹈和戏剧:双方鼓励舞蹈演员、编导、舞蹈专家、舞蹈节策划人员、戏剧演员、导演、剧作家、评论家和其他人员间的交流。双方联合参与开展多边文化合作。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戏剧学校间的合作并将协助剧本的翻译和创作。双方将促进两国木偶剧团之间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