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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至一九九○年文化、科学和艺术合作执行计划

  第十二条 双方互派二名图书管理人员和一名译员进行为期十到十五天的访问。
  第十三条 双方为互换有关伊朗文化、伊斯兰文化的研究作品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四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每次开会之前,双方就该组织中提出的问题交换意见并进行必要的协调。
  第十五条 双方欢迎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书展,有关费用自理。

第二章 科学、教育

  第十六条 双方每年互换八名奖学金生,有关互换奖学金生的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根据教学需要,聘请一名伊朗教授来华教授波斯语;中方也相应地根据伊方要求,派遣一名中文教授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教授中文,每届任期一年。具体人选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八条 两国高等院校为进行学术及负责人、教授和研究人员的交流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九条 双方互换两国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方面的资料,交流经验,并进行必要的合作。
  第二十条 双方同意交换两国的教科书以及教育、文化和科学方面的图书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由五人组成的教育考察团,考察和了解两国普通教育、在职教育和教师培训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互派一名成人扫盲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扫盲的方法和计划,为期十五天。

第三章 医疗卫生

  第二十三条 双方在残疾人、弱智者和老年人的能力开发方面进行友好交往和文化、保护性合作,并交换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双方在预防吸毒、吸毒成瘾者的治疗(尤其是针灸治疗)和康复,禁止罂粟的非法种植,禁止麻醉品的非法生产和贩运,监督控制麻醉药品的生产和使用,预防社会性疾病和灾害的发生而使用的方法、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措施等方面,交换信息,进行互访,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文化和保护性的合作。

第四章 体 育

  第二十五条 双方互换适合不同年龄和水平的体育方面的出版物和科教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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