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一九九○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

  派出方应在艺术团抵达前两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必需的宣传资料和节目单。
  第四十条
  送出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三个月向接受方提供展品的俄、英文或本国语言的全部资料(前言、目录和照片)及基本技术资料。
  第四十一条
  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若一方认为有必要对本计划具体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七、财务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互派人员及艺术团的费用规定如下:
  (一)互派人员:
  1.派出方负担派出人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托运费(包括超重费);
  2.双方对根据合作计划来访人员提供免费住宿、负担与专业计划有关的国内交通费,提供免费医疗和优惠药费,以及为代表团和短期考察团、组配备翻译;
  3.匈方提供每人每天350福林(为艺术团成员提供每人每天400福林)、对逗留期超过二十天者提供每人每月5000福林的膳食费(包括零用费);
  4.中方保证膳食和发给每人每天8元人民币的零用费。逗留期超过十五天者,其超过天数的零用费减半。
  (二)互派艺术团、组:
  1.派出方负担艺术团人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包括超重费)以及演出服装、道具、乐器等往返运输费;
  2.接待方负担组织演出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3.进行商业性演出的艺术团、组及艺术家的报酬和费用,由双方演出公司直接商定。
  (三)根据本计划相互寄送的印刷品、文献和资料的邮费由寄出方负担。
  第四十三条
  互派大学生、插班生、进修生和教师等的费用规定如下:
  (一)互派大学生、插班生和进修生:
  1.派遣方负担到达对方国家学习地点的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对方国家逗留期间的食宿费;接受方免收学费,提供免费医疗和优惠药费并提供专业学习的必要条件。
  2.接受方为对方的留学人员到其他学校、科研单位、工厂企业进行学术出差提供方便。
  (二)互派教师:派遣方负担教师本人及其家属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并根据教师的职称和实际教学水平,按各自有关规定,支付月工资,提供单独住房、上下班交通工具并享受公费医疗和优惠药费。
  (三)代表团、组和短期讲学专家的费用按本计划第四十二条(一)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