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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一九九○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考虑成立文化混合委员会的可能性。

四、新闻、广播电视

  第二十八条
  双方支持两国通讯社在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签订的新华通讯社和匈牙利通讯社合作协定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和进一步发展关系。
  第二十九条
  双方支持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匈牙利记者协会根据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签订的合作议定书进行合作。
  第三十条
  双方支持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发展合作关系,执行已签订的协定。

五、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卫生部门根据已签订的协定继续进行合作。
  第三十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体育机构根据已签订的协议进一步发展直接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旅游协议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双方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匈牙利科学普及协会之间扩大联系,进行不支付外汇的讲学人员和代表团的交换。上述两个组织将就此进行直接协商。
  第三十五条
  双方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建筑和城市发展部之间签订的建筑科学技术和经济合作协议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双方支持中国建筑学会和匈牙利建筑艺术家协会之间在签订直接协议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六、通 则

  第三十七条
  派出方应将派出人员的简历、访问要求、外文条件至迟在到达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
  接待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八条
  派出方在接到同意接待通知后,需将出访人员确切抵达日期、入境口岸以及所乘交通工具至少提前两周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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