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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一九九○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共二十人周的代表团和专家,进行访问,以便互通情况和商谈合作问题。具体项目、代表团人数和在对方逗留时间将逐项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
  双方促进两国戏剧机构之间的合作:
  (一)中国戏剧家协会和匈牙利戏剧家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互派一起由二至四人组成的戏剧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出,并于一九九○年接待匈方代表团;
  (二)中国艺术研究院话剧研究所和匈牙利戏剧研究所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交换出版物、文献和小型展览;
  (三)国际戏剧协会中国中心和国际戏剧协会匈牙利中心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十六条
  双方特别关注两国在音乐方面的合作,双方支持:
  (一)相互通报各自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音乐比赛,并应对方的邀请和本国的可能派出自己的选手、评委和观察员;
  (二)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匈牙利音乐家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于一九八八年互派一起不超过三人的音乐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三)进行音乐教育和音乐出版方面的合作,为此:
  1.中国音乐出版社和匈牙利音乐出版社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就交换和相互出版对方的音乐作品、乐谱和音响资料问题进行磋商;
  2.双方互派一起唱片展览。一九八八年中方派出《中国唱片》展览,一九九○年匈方派出《匈牙利唱片》展览,展期一个月,随展人员两名,为期一周;
  3.上海音乐学院和匈牙利李斯特音乐学院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具体合作事宜由两院直接商定。
  第十七条
  双方支持两国的作家协会之间在文学方面的合作。双方隔年接待对方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为期两周。具体时间另商。
  第十八条
  双方促进两国在出版领域的合作:
  (一)两国出版领导机构:中国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匈牙利文教部出版局之间签订直接合作协议。双方隔年接待对方一个由三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
  (二)一九八八年双方互派一起三人的版权代表团,为期两周。
  (三)一九八八年双方举办对方国家的图书展览,展览规模、展期、地点以及随展人员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中方由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派出。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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