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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一九九○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

  双方支持两国对口的高等学校、系及其所属研究机构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在本计划期间,双方首先支持下列高等学校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北京外国语学院--罗兰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经济大学;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匈牙利外贸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布达佩斯技术大学。
  上述高等学校应先交换信件、互派代表团、组,增进相互了解。进而,在本计划期间,签订校际合作协议。为支持上述机构的合作,匈方保证十五人周的经费。
  双方还支持其他高等学校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九条
  双方特别关注罗兰大学中文教研室和北京外国语学院匈文教研室的工作。为此,双方同意在上述机构建立“汉学中心”或“匈牙利学中心”,并互相提供资料,支持两个中心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有关两个中心的活动,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条
  双方支持两国普通教育机构建立联系,交换文献。

三、文 化

  第十一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互相举办文化日,一九八九年匈方在布达佩斯举办中国文化日;一九九○年中方在北京举办匈牙利文化日。举办文化日时,主要是利用合作计划中已确定的项目,具体项目需在一年前商定。文化日也包括电影周。
  第十二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互派两个艺术团,每个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演出。匈方一九八七年派出杰尔芭蕾舞团,一九九○年派出一起艺术团访华;中方于一九八九和一九九○年各派出一起艺术团访匈。各方派出的两个艺术团的总人数不超过八十人。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各接受一名交响乐队指挥,与对方乐队合作,举行音乐会,为期两周。
  第十三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互派两个艺术展览。中方于一九八七年派出《徐悲鸿绘画》展览,一九八九年派出《中国刺绣和挂毯》展览。匈方于一九八八年派出《匈牙利民间编织和民族服装》展览,一九九○年派出《匈牙利招贴画历史》展览。上述展览的展期均为一个月,并派出随展人员。中方每起展览派随展人员两名。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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