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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一九九○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一九九○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和加强中匈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发展两国在科学、教育和文化领域关系的愿望,签订一九八七--一九九○年的合作计划,条文如下:

一、科 学

  第一条
  双方支持中国科学院和匈牙利科学院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二条
  双方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匈牙利科学院之间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方面的合作。

二、教 育

  第三条
  双方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匈牙利科学审查委员会之间,在培养研究生方面进行合作。有关具体事宜每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商。
  第四条
  双方每年互换二十个名额,用以派遣大学生、大学插班生、进修生,到对方的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从事科研工作。双方对每年派出的人数和专业应提前一年商定。
  此外,双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可向对方增派一定数量的大学生、插班生和进修生。具体人数逐年商定。
  被派遣的大学生,在开始专业学习前,应掌握对方国家的语言;互换或单方面派遣的进修人员,在到达对方国家前应掌握对方国家的语言或英语等通用语言。
  第五条
  双方每年互派十二个人月的专家。每个专家在对方国家逗留的期限为三至四个月。此项目将首先支持在高等教育领域所从事的教育和研究工作,特别要支持汉学家和匈牙利学专家的相互交换。
  第六条
  双方促进在高等教育机构讲授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为此,双方将继续交换语言教师和客座教师。中国的语言教师从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学年起在罗兰大学、从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学年起在马克思经济大学开始任教。匈牙利语言教师继续在北京外国语学院任教。双方将以书籍、教学用具和视听手段等协助教师的工作。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交换二十人周的代表团和专家,以互相考察教育的发展情况和商谈合作问题。代表团人数和在对方国家逗留的时间,届时另商。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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