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互派教师:派遣方负担教师及其家属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根据教师的职称和实际教学水平,按各自有关规定支付月工资,提供单独住房、上下班交通工具并享受免费医疗和优惠药费。
第二十八条
代表团及艺术团的费用规定如下:
(一)文化和教育代表团
1.派出方负担派出人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托运费;
2.双方对本计划规定的来访人员提供免费住宿,负担与专业计划有关的国内交通费,提供必要的紧急医疗费,以及为代表团和短期考察团、组配备翻译;
3.匈方提供每人每天七百五十福林的膳食费(包括零用费)。中方保证膳食和发给每人每天五元人民币的零用费。
(二)互派艺术团、组
1.派出方负担艺术团人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行李以及演出服装、道具、乐器等往返运费;
2.接待方负担组织演出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包括演出时提供饮料和点心);
3.匈方提供每人每天八百福林的膳食费(包括零用费),中方保证膳食和发给每人每天八元人民币的零用费。
4.进行商业性演出的艺术团、组及艺术家的报酬和费用,由双方演出公司直接商定。
(三)根据本计划相互寄送的印刷品、文献和资料的邮费由寄出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
互派艺术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1.送出方负担将展品运至对方第一个展点和由最后一个展点运回国内的运输费。接待方负担展品抵达后的开箱、海关手续及在其国内的运输、装卸、包装、保管等费用;
2.展品展出后的包装、装卸和海关手续费由接待方负担;
3.展品在往返途中、展览和保管期间的全部保险费由送出方负担;
4.接待方对展品负责必要的安全和保护。如展品受损时,接受方需向送出方提供展品破损的全部资料,以协助送出方向保险单位索赔。筹措上述资料的费用由接受方负担;
5.接待方提供展厅,并负担展览费和宣传费(包括印刷目录和请柬及宣传广告费);
6.随展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第二十八条(一)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际活动的费用规定如下:
双方参加由对方国家所组织的国际科学大会、代表大会、学术会议,艺术以及其他活动的费用,将根据活动组织者的章程办理。同时,双方将根据对等原则给予财务上的方便。
六、结 束 语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