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从加强中匈两国人民友谊,发展两国科学、教育和文化关系的良好愿望出发,谨签订此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的合作计划:
一、科学
第一条
双方支持中国科学院和匈牙利科学院间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匈牙利科学院间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的合作。
二、教 育
第三条
1.双方继续互换奖学金名额,用于派遣大学生、进修生到对方的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从事科研工作。但每年在对方国家学习的奖学金生总数不超过二十名,每年派遣的奖学金生人数不超过十五名。双方派遣和接受的奖学金生的学习时间均为十一个月。双方对每年派出的留学人员的数量、专业于当年的一月份商定。派遣方应在每年四月一日前向接待方提供当年拟派留学人员的材料,接待方应在七月三十一日前将安排结果通知派遣方。
2.双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可向对方增派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和进修生。这些学生必须符合对方学校所规定的有关条件,各项费用由派遣方负担。单方和双方增派人数应在前一年十二月份商定。
3.被派遣的进修人员在到达对方国家前应掌握对方国家的语言,或经商同意亦可使用英语或俄语。
第四条
双方促进在高等教育机构讲授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为此,双方将根据需要交换语言教师和客座教师。双方每年一月份商定下一学年度要交换的教师的数目。每年四月一日之前相互提供新教师材料,最晚要于七月三十一日前答复是否接受。
匈方在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学年度向北京外语学院派遣匈语教师,中方在本交流计划期间,负责轮换和派遣在罗兰大学、布达佩斯经济大学和外贸学院任教的中文教师。双方应提供教科书、辅助教学用具和演示性资料以支持教师的工作。
第五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交换四人周的代表团,以相互考察教育的发展情况和商谈合作问题。有关具体事宜,届时另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