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新西兰公民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的换文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向新西兰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新西兰驻华大使馆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函,内容如下: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致意并就新西兰公民在华收养中国儿童所涉及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谨通知如下:
最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开始实施,如贵部能够对新西兰政府对此部新修订的收养法的理解是否正确进行确认,我使馆将非常感谢。
新西兰政府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规定的对孤儿和弃儿的收养的理解如下:
1.新西兰公民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过的收养在法律上才是有效的。
2.在对被收养孩子的监护权方面,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时起,养父母立即获得高于其养子女的生父母对其孩子的监护权。因此,养子女被允许同其养父母一起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
3.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时起,在养子女无遗嘱并无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当养子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期间死亡的情况下,养父母拥有高于或等于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继承被收养人遗产的权利。
如果上述理解正确无误,新西兰政府即接受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正)同新西兰1955年收养法令(1987年和1995年修正)可和谐共存,不相抵触。在此基础上,新西兰政府将承认任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所建立的对孤儿和弃儿的收养同按照新西兰收养法令所建立的收养关系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在中国完成对孤儿和弃儿收养的新西兰收养人无需在新西兰国内再次申请新西兰国内的收养令。新西兰政府将不再要求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正式确认文件,包括CIT公民收养表格B表,以确认该收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合法完成的。
新西兰驻华使馆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代表中国政府以复函的形式确认我方上述理解正确无误,并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并确认新西兰1955年收养法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可以和谐共存,不相互矛盾的,并且收养行为可以开始。上述内容如蒙民政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函确认,本函和民政部的复函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并自民政部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