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协议
(1994年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加强双方在卫生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交换医疗卫生特别是传染病方面的情报资料,交换各自国内发表的医学方面的宣传品和报告。
第二条
双方在培训医疗人员方面交流经验和互相访问。
第三条
双方接待卫生技术人员短期工作访问,以了解两国卫生领域,特别是在基本保健方面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经验。
第四条
双方在药学方面,特别是在药用植物方面交流经验。
第五条
中方接待一定数量的苏丹医生,在中医方面进行培训和进修。
第六条
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的医学机构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第七条
为执行本合作协议,两国卫生部负责制定两年的执行计划该计划将包括双方合作的具体项目及财务规定。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本协议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