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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文化教育科学合作计划

  双方支持新华社和斯洛文尼亚通讯社之间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

五、其他组织和部门

  第二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档案机构之间以交换信息、档案出版物、档案资料复制品的形式进行合作。
  所有合作方式应在对方国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双方支持两国在体育领域中的合作。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体育机构自行商定。
  第二十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民间组织和团体之间在文化领域里的直接合作。
  第二十六条
  对本计划执行情况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外交部、斯文化部、斯教育与体育部负责进行。为此,双方代表将依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会晤,以评价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准备新的合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本计划不排除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达成的其他活动的可能性。签约的任何一方提出有关修改本计划的建议,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六、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派代表团组的一般规定:
  (1)派遣方应将有关访问的信息至迟在派出前四个月通知接待方;
  (2)接待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对方抵达日期至少六周之前就是否接待对方和接待日期向派遣方作出答复;
  (3)派遣方在得到对方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至迟在被派人员抵达前二十天将确切的抵达日期、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九条
  互办展览的一般规定:
  (1)送出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向接受方提供筹办展览所必须的资料(展出方案、说明文字、展品清单、展出面积、编写展品目录的材料、宣传资料和其他要求);
  (2)送出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十四天将展品送交接受方;
  (3)接受方将保证展品在本国的安全。若发生展品丢失、破损或损坏等情况,接受方应向送出方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资料,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给予协助。提供破损情况的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接受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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