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文化教育科学合作计划
(1994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和加强两国友好和合作关系的愿望,根据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在卢布尔雅那签署的两国教育、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文化合作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支持和鼓励艺术团体、艺术家和观察员在邀请的基础上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性文化艺术活动。
第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派一个二十人以内的艺术团互访,为期十四天。艺术团的内容由派出方决定。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以下展览:
一九九五年:
--中国风筝展;
一九九六年:
--斯洛文尼亚绘画展;
--中国艺术摄影展;
一九九七年:
--斯洛文尼亚工艺品展。
每展随展人员至多二名,为期十四天,随展人员的逗留时间同时是考察时间。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不超过四名艺术研究专家进行为期十四天的学术访问。
第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文物保护部门之间建立直接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文化部支持出版机构在出版和发行优秀文学作品、专业著作和儿童文学方面进行直接合作。为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对等互换至多四名专业工作人员,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
第七条
双方支持两国文化机构间的直接合作。双方将确定感兴趣的范围和互换专业人员的数量。
第八条
双方支持在文学、戏剧、造型艺术、音乐、电影及民间文艺领域发展合作关系。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