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电影机构、组织及作者之间的直接合作。双方互办一次电影展。
第十条
双方鼓励民间艺术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国民间艺术团体商业性的交流。
第十一条
双方支持艺术家和音乐团体之间的交流:
中方派出:中国京剧团,2000年或2001年;
斯方派出:斯洛文尼亚室内乐团。
二、科学和教育
第十二条
双方支持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之间建立联系。
第十三条
双方在中斯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议定书的基础上,加强科技领域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四条
双方加强两国在教育领域的合作。
第十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高校之间的直接联系。鼓励卢布尔雅那大学考古系和北京大学考古系之间的直接联系。
第十六条
双方继续支持在卢布尔雅那大学开设中文课程,探索在中国大学内设立斯语课的可能性。鼓励两国的语言学者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语言学术研讨会。
第十七条
双方每年互换2个奖学金名额,用于派遣进修生、研究生或学习对方国家语言专业的大学生。
三、其它领域的合作
第十八条
双方支持在体育和体育教学方面的直接联系。
第十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广播、电视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四、一般性规定和财务规定
第二十条
互派代表团的一般规定:
(1)派遣方应将有关访问的信息至迟在派出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
(2)接待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对方抵达日期至少六周之前就是否接待对方和接待日期向派遣方做出答复;
(3)派遣方在得到对方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至迟在被派人员抵达前二十天将确切的抵达日期、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