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九至二○○二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1999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加强两国在文化、科学、教育领域交流的愿望,并根据1993年9月13日在卢布尔雅那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教育、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根据对方的兴趣和可能互换一个展览:
中方派出:中国绘画艺术展,2000年;
斯方派出:斯洛文尼亚民间艺术展,2000年。
第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艺术协会和文化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3人的艺术家代表团,为期一周。
第三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的博物馆、美术馆的直接合作,包括互换专家,并支持两国的历史文物、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四条
双方就两国在文物的内部管理和保护方面的经验进行交流,特别是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0年11月14日在巴黎召开的第十六届大会上通过的严禁和防止文物的非法出口、进口和交易协议中涉及的防止文物的非法出口和交易方面的经验进行交流。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档案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3人档案工作者代表团,进行为期5天的互访,交流在档案工作管理方面的经验,具体事宜由两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商执行。
第六条
双方支持剧院、戏剧协会、歌剧芭蕾舞团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
中方派出:中国木偶演出小组,1999年;
斯方派出:卢布尔雅那木偶剧院,1999年。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的合作。
第八条
双方支持两国作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2人的作家代表团,为期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