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希腊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的换文
希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希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F.1211.3/23/AS866号照会,内容如下:
“希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希腊共和国政府确认,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希腊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希腊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
二、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