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
(2006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友好关系的发展,考虑到塞浦路斯共和国已成为欧盟成员国,本着使双方经济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的共同愿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经济、产业及科技合作方面符合双方利益的合作的持续发展,认识到在不影响各自现行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有必要为中塞关系确定充分的法律架构,并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不影响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的基础上签订本协定,目的是:
(一)促进本协定确定领域的活动,以加强双边经济、产业、技术及科技合作;
(二)支持和扩大商务交往及相关机会;
(三)在各自国家为促进双边投资及确定经济和投资机会提供便利。
第二条
鉴于双方经济关系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缔约双方一致认为,在下述领域存在进行长期合作的潜在有利条件:
(一)工业,矿业和建筑业;
(二)农业,包括与农业相关产业及食品加工业;
(三)科学技术;
(四)通讯;
(五)运输;
(六)环境保护;
(七)在第三国的合作。
第三条
为实现本协定的目标,在不影响各自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缔约双方将努力对各种合作给予便利和促进,主要是:
(一)加强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二)交换有关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重点的信息;
(三)促进公司、行业组织、商会和协会之间的联系;
(四)提供技术人员;
(五)举办研讨会和座谈会,安排科学技术人员培训和研究的交流项目;
(六)咨询服务;
(七)金融机构间的合作;
(八)设立合资企业和其它形式的经济合作;
(九)鼓励中小型企业参与双边经济事务。
第四条
一、为了实现本协定的目标,将成立联合经济委员会。联合经济委员会塞方主席由计划署常务秘书担任,中方主席由商务部部领导担任。
二、联合经济委员会的作用包括:
(一)监督和审议本协定的执行,回顾已完成的各项合作行动
(二)研究本协定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