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中心可在办公区内外自行组织或合作举办本协议第五条涉及的活动。
二、文化中心单独举办的语言教学活动需在文化中心馆舍内进行。
三、在文化中心馆舍之外场所举办文化活动须提前15天将活动计划通报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
第七条
双方允许驻在国公众自由参加文化中心在中心内或其他场所举办的一切文化活动。文化中心可使用任何传媒手段向公众宣传其活动。
第八条
一、文化中心是不具工商性质的非赢利性文化机构。
二、在不违背上述原则的前提下,为补充自身的部分开支,文化中心可以在以下方面适当收费:
(一)收取语言班注册费、参加由文化中心组织、筹办的文化活动和展览及其它与本协议框架直接相关活动的服务费用;
(二)适当收取宣传册、招贴画、计划书、图书、光盘、教学用品、视听材料和其它与活动直接相关的物品的费用;
(三)收取为获得本国语言考试证书进行的考试费用,包括考试产生的所有费用;
(四)为来访者开设小型咖啡屋、茶舍。
第九条
一、缔约双方在遵守驻在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互惠对等的原则,就互设文化中心减免税政策尽快进行友好磋商并落实。
二、双方文化中心的具体税收优惠条款将以缔约双方认可的方式确定,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根据驻在国法律和城市建设规划,文化中心馆舍的设计、建造、装修应取得驻在国的建设许可证,由派遣方指定建筑承包商实施。
第十一条
一、文化中心设主任一人,由派出国主管部门任命,负责指导和保证中心各部门的工作,并负责领导全体员工。
二、双方任命的其文化中心人员可以是本国公民、驻在国公民和第三国公民。
三、双方将相互通知各自文化中心雇员的国籍和其到任、离任时间。
第十二条
一、文化中心雇佣的非驻在国公民和之前未拥有驻在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将根据派出国的现行司法劳动法参与派出国社会保险。
二、文化中心的其他工作人员和上款未提及的人员应当根据驻在国的司法劳动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一、双方将给予文化中心人员入境签证,如驻在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还将给予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