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备忘录》,本着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及促进友谊、加强相互了解的意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马德里设立文化中心,西班牙王国政府将在北京设立塞万提斯学院(以下均称“文化中心”)。
二、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考虑在两国其它城市设立文化中心。
第二条
文化中心的活动旨在促进传播本国文化和语言,文化中心通过交流与合作及向驻在国公众介绍本国现状的各类信息,努力促进中西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第三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中国驻马德里文化中心的工作;西班牙驻北京的文化中心隶属于西班牙外交部,西班牙驻华大使馆指导并监督其工作。
二、双方将在各自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框架内,为对方文化中心的正常运作提供协助。
第四条
文化中心将享有法人权利,并遵照驻在国的法律和法规开展活动。
第五条
一、文化中心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包括:
(一)举办报告会、圆桌讨论会、座谈会、演出、音乐会和展览;
(二)举办和参与文化、科学和技术展览;
(三)放映电影和视听材料;
(四)印发介绍活动的计划、宣传册和其它与文化、教育和科技有关的材料;
(五)开办图书馆、阅览室、资料中心,供阅览和出借图书、报纸、出版物、高密图片盘、录音带、幻灯片和其它与文化、教育和科技有关的材料;
(六)邀请和接待研究人员、报告演讲人和由其国内派出的艺术家;
(七)介绍本国的文化、科技现状;
(八)介绍本国开展学术研究情况;
(九)根据驻在国的法律规定,本着对等原则,开展本国语言教学活动并组织相关的语言水平考试,对西班牙文化中心而言,将包括“西班牙语语言水平证书(DELE)”,或其他塞万提斯学院认可的证书;
(十)开展广义上能使公众更好了解本国现状和发展的符合本协议目的的其它活动。
二、文化中心在开展上述活动时,可与驻在国各级政府部门、公共及民营机构、行政单位、企业团体和个人以及第三国机构直接建立联系。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