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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的协定
(1999年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考虑到两国间现有的友好关系,本着促进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在遵守各自国家现行法规的基础上,按互惠原则发展和扩大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这种合作主要在以下各方面进行:
  1.交换关于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乙型肝炎病毒、性传播疾病、心血管疾病、癌症、口腔卫生、扩大免疫计划及地中海贫血症的现有预防和促进规划的统计学和流行病学信息。
  2.交流控制传染病方面的经验。
  3.合作培训不同卫生领域的卫生人员,如冠状动脉血管造影和血管成型术、创伤和矫形外科、胸部疾病、眼科和耳科手术等。
  4.交换现有卫生保健制度及其筹资方式的信息。
  5.交换关于将开展医学审计作为改进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的一项措施方面的经验。
  6.在职业卫生和环境卫生方面进行合作,重点是食品安全、水监测、媒介源疾病的控制及工人卫生规划。
  7.交换关于妇幼卫生规划和老龄规划方面的信息。
  8.交换关于温泉水疗法和理疗规划方面的信息并交流经验。
  以上领域仅供指导,不排除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的基本合作方式如下:
  1.交换技术和培训方面的信息并交流经验。
  2.公共卫生、医学科学和口腔卫生方面的专家互访。
  3.机构和组织间按各自情况进行直接接触。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培训技术和医务人员专业化方面将:
  1.交流关于讲授模式和方法以及教学和信息课本及材料方面的经验。
  2.接受医师、药剂师、口腔医师培训,以提高其相应医学领域的技术和专业水平。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国际方面,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范围内,在双方感兴趣的卫生事务中进行合作。

第五条


  为实现本协定的规定,缔约双方同意每年各方派出不超过30人/日的人员。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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