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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2006-201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在本国的报纸和杂志上刊登介绍对方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文章。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交换广播和电视节目、有关文化和科学内容的电视纪录片、音乐影片和其他节目。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影展。

四、体育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在体育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具体内容及项目由两国相应体育机构或协会直接商定。

五、青年

  第二十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青年或青年组织成员进行访问,人数不超过5人,为期六天,以增进两国青年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第二十三条 双方互换有关青年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六、一般条款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相互邀请对方文化、艺术和科学界人士进行讲学,参加本国组织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方面的各种国际会议、座谈会和专题讨论会。邀请信须在活动举行前至少两个月发出。应邀人员抵达日期和旅行安排须提前至少十天通知邀请方。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进行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两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商定。

七、财务规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计划规定的人员互访所需费用,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派遣方负担抵离接待方首都的国际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来访人员在其境内产生的费用,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或事故时,提供免费医疗协助。如需要,还将提供翻译服务。
  (三)塞方为访问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来访人员提供每天40塞镑的津贴,为访问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来访人员提供总数不超过400塞磅的津贴,用于支付所有费用。上述标准可根据塞浦路斯财政部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中方将根据国内相关财务规定,为塞方来访人员提供适当标准的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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