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2006-201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2006年12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根据1980年7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文化,科学、新闻和教育领域的友好关系和密切合作,就2006年至2010年交流与合作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化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派文化艺术方面的专家或官员进行访问。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双方支持文化机构和文化领域的非政府组织直接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以便相互增进对彼此国家人民文化和艺术遗产的了解。
第二条 双方通过相关戏剧组织安排两名专家互访,交流经验和专长,并考察对方在戏剧领域的成就。
第三条 双方将视情互派代表出席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戏剧方面的国际研讨会、专题研讨会和其他会议。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艺术团组和个人艺术家参加对方的艺术节。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双方鼓励并支持举办艺术展、应用艺术展、海报和图片等展览。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青年音乐、舞蹈、戏剧或文化团组。双方鼓励互办音乐演出、音乐家和音乐领域专家的互访交流。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交换书籍和出版物。双方鼓励两国档案机构根据各自国家政府现行的有关规定互换出版物,缩微胶片和文件影印件,以促进业已存在的合作。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5人的文化艺术界人士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交流访问,考察对方国家的文化艺术和学术活动。
第八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
二、教育
第九条 塞方将视情每年向中方提供3人/年奖学金名额。具体培训领域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决定。中方将视可能每年向塞方提供3人/年奖学金名额。提供奖学金的一方按其法律、规章和程序确定学习科目,规定提供奖学金的条件,确定奖学金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