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1999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科学和技术合作能够促进两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确信这种合作有利于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的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促进、发展和支持两国在共同感兴趣的所有领域的科学和技术合作。
第二条 合作形式
第一条所指的科学和技术合作包括:
(一)在双方同意的领域开展联合研究、开发项目;
(二)互派科学家、专业人员、研究人员和专家;
(三)互换科学技术信息和文献;
(四)就共同感兴趣的题目组织科技会议、研讨会、讨论会、展览和培训班;
(五)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
(六)促进知识和技术转让;
(七)双方同意的其它形式的科学和技术合作。
第三条 执行协议和议定书
一、双方将促进对口科技合作,即促进相应的政府部门、企业、研究院所、大学和其它研究开发机构之间开展科技合作,并在必要时在本协定框架下达成相应的执行协议或议定书。
二、第一款所称的协议和议定书必须符合两国现行法律。
三、第一款所称协议和议定书应当包括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分享、转让、授权使用、相关的财务安排及其它有关事宜的规定。
四、上述协议和议定书应包括两年期或其它商定期限内的合作计划并制定出合作活动的细节。
第四条 促进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科学技术部、南非共和国政府指定艺术、文化和科学技术部作为各自负责促进和指导本协定执行的法定机构。
二、为实现本协定确定的科学和技术合作,双方同意成立中国-南非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委员会”),由上述两部门代表本国政府定期举行会议。联合委员会会议每两年或按双方同意的时间轮流在中国和南非举行。
三、联合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促进和协调科学技术合作;
(二)制定合作的优先框架;
(三)监督、协助合作计划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