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一方如认为需要修改本协定或者其附件的任何规定,可随时要求与缔约另一方以书面或者会晤形式进行协商,并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要求之日起九十天内开始,除非缔约双方同意延长这一期限。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协商也可在缔约双方航空当局之间进行。
三、对本协定或者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应通过外交途径换文并于缔约双方确定的日期生效,该日期取决于有关立法和法律要求的完成。
第二十条 终止
缔约一方可随时通过外交途径向缔约另一方通知其终止本协定的决定。本协定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终止,除非在期满前经缔约双方协议撤回该通知。
第二十一条 登记
本协定以及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应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
第二十二条 标题
本协定每条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绝非对本协定条款的范围或者意图予以解释、限制或者说明。
第二十三条 生效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通过外交换文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实施本协定所必要的立法及法律要求之时生效,生效日期应为最后一份换文的日期。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并加封,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在开普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剑锋 马哈拉吉
(签 字) (签 字)
附件:
航线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
中国境内多点--三个待通知的中间点--南非境内三点--两个待通知的以远点
(二)南非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
南非境内多点--三个待通知的中间点--中国境内三点--两个待通知的以远点
注:
一、有关空运企业在任何或者所有飞行中,可自行决定不经停上述航线上的任何地点,但协议航班应在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一方领土内始发或终止。
二、除非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同意,经营中间点及以远点时无第五种业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