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文化艺术合作协定2006年至2009年执行计划
(2006年6月21日)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巩固和加强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根据2000年4月2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文化艺术合作协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化艺术
1.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3-5人)访问南非一周,就文化艺术交流事宜进行探讨。
2.南非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3-5人)访问中国一周,就文化艺术交流事宜进行探讨。
3.中国表演艺术团(不超过15人)赴南非访演,为期不超过两周。
4.南非表演艺术团(不超过15人)赴中国访演,为期不超过两周。
5.中方在南非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两人(策展人及助手),展期不超过两周。
6.南非方在中国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两人(策展人及助手),展期不超过两周。
7.双方鼓励两国文化艺术协会、机构和艺术家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与合作关系,并互换文化信息、资料和交流经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南非艺术理事会开展交流活动,并派代表团互访。
二、新闻出版
双方鼓励两国间在新闻出版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的大学、图书馆、出版机构和作家组织等,出版和交换对方的优秀文学作品。
三、文物、档案和图书馆
1.双方互派不超过五人的文物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就两国文物保护及发展趋势进行学习考察、交流和评估,为期不超过两周。
2.双方各派两名档案专家和两名图书馆专家赴对方国家学习考察,为期不超过十天。
3.双方互派不超过五人的博物馆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就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进行交流,为期不超过十天。
四、电影
双方将在对方国家举办电影周,并按对等原则互派电影代表团参加电影周。
五、费用
1.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的食宿、交通和突发性疾病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