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支持中国展览交流中心与南斯拉夫展览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二十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作协和文学翻译家协会的直接合作。
为此,中国作家和翻译家将参加在南斯拉夫举办的国际聚会:
--贝尔格莱德作家聚会;
--斯梅德雷沃秋季诗歌节;
--贝尔格莱德翻译家聚会。
南斯拉夫作家和文学翻译家将在对等原则基础上参加在中国举办的类似活动或进行考察访问。
第二十一条
双方支持塞尔维亚人民图书馆、塞尔维亚马蒂察图书馆、采提涅“久尔杰·茨尔诺耶维奇”中央人民图书馆与中国国家图书馆继续发展直接合作关系,在此范围内交换图书和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与南斯拉夫图书出版联合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在此合作范围内,支持两国出版社就翻译出版中国和南斯拉夫优秀文学作品进行联系和直接商谈。
第二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出版社互相参加在北京和贝尔格莱德举办的国际书展。
第二十四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艺术家协会建立直接合作,互派人员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艺术活动并交换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双方支持中国国家版权局和南斯拉夫版权局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对两国创作者在文学、戏剧和其它艺术领域实施版权保护进行合作。
第二十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相应机构在达成一致计划的基础上交换考古学家、博物馆专家和文物保护专家。
第二十七条
双方支持中国国家档案局和南斯拉夫档案局根据双方所签的相互合作计划继续进行直接合作。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南斯拉夫档案局希望与中国国家档案局互换1个展览。
第二十八条
双方支持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与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科技教育文化国际合作局开展直接合作。
三、广播、电影、电视
第二十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广播电视台开展旨在互换节目的直接合作。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