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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1997年至1999年文化教育合作计划

  具体合作形式将由有关大学代表直接商定。

第八条


  双方支持有关学校之间进行教学经验交流。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教育机构在将对方国家历史和文化的有关内容纳入中学教学大纲方面进行合作。

第十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探讨签订互相承认学历和学位证书协议的可能性。

二、文化艺术

第十一条


  双方将鼓励发展各项文化艺术合作,支持文化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及鼓励文化工作者和创作者在各方面进行对等交流。

第十二条


  中方将接待下列南斯拉夫艺术团和艺术家的访问演出:
  --贝尔格莱德“杜尚·斯科弗兰”室内乐团(1997年);
  --“依沃·洛拉·里巴尔”民间歌舞团(1998年);
  --贝尔格莱德交响乐团(30人,1999年);
  --贝尔格莱德歌剧独唱家(1999年)。

第十三条


  南方将接待下列中国艺术团的访问演出:
  --京剧团(1997年);
  --中央民族乐团(1998年);
  --民族歌舞团(1999年)。

第十四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艺术家、艺术团互相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文化艺术节和其它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促成互派一名芭蕾舞艺术家或编舞进行考察访问,为期15天。

第十六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对外演出公司和南斯拉夫演出公司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十七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美术家协会的直接合作。
  为此,南方将邀请1名中国雕塑家参加在达尼洛夫市举办的美术创作活动。
  双方将探讨在塞尔维亚某地仿制一组西安兵马俑作为固定陈列品的实施可能性。

第十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支持向南斯拉夫派出中国古代出土文物展或丝绸之路展。
  南方将向中国派出塞尔维亚现代工艺美术展或民族服装展。
  有关办展条件及具体事宜双方将另行商议。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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