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1997年至1999年文化教育合作计划
(1997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和促进两国之间的文化和教育合作的愿望,根据1957年6月7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1997年至1999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第一条
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每年互相提供最多10个为期各一学年的奖学金名额,用于派遣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
第二条
为促进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的汉语教学,中方将根据需要提供:
--每年2名汉语教师和1名汉语正教授;如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需增聘汉语教师,将提前一年通知中方;
--每年提供1个奖学金名额,用于培养汉语班的教师;
--协助编写教材;
--教材方面的帮助。
第三条
中方将根据需要,聘请塞尔维亚语教师到北京外国语大学任教。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讨选派南斯拉夫教授到北京外国语大学讲授塞尔维亚语言和文学课程之事宜。
第四条
双方将支持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同北京外国语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进行直接合作。具体合作内容及方式由双方院校自行商定。
第五条
双方将支持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举办汉语专业培训班,组织已在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的中国教师授课。
第六条
双方将支持贝尔格莱德语言中学与北京相应的学校建立直接合作。
第七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下列大学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合作联系:
--贝尔格莱德大学和北京大学、吉林大学;
--波德戈里察黑山大学和上海大学;
--贝尔格莱德艺术大学和中央工艺美术学院;
--诺维萨德大学、尼什大学、克拉古耶瓦茨大学及普里什蒂纳大学与中国相应的大学;
--诺维萨德大学工学院和大连理工大学;
--诺维萨德大学农学院和河南郑州农业大学;
--诺维萨德大学物理研究所和上海大学物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