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派艺术团组按以下规定:
1.派遣方负担艺术团成员的国际旅费和道具、服装及乐器的国际运费;
2.接待方负担食宿、零用费、国内交通、发生急病时的医疗和演出组织费(包括演出时的点心、饮料、翻译、国内道具、服装和乐器的运费)。
第三十七条
互派展览的费用按以下规定:
1.送展方负担将展品送至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费及保险费;
2.接受方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费、展览举办费、宣传费、印制目录和广告等费;
3.如发生展品破损,接展方应向送展方提供有关破损的全部资料,以便送展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4.未经送展方同意,接展方不得修复破损展品;
5.接展方应对展品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安全措施;
6.随展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互派奖学金生和进修生按以下规定办理: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受方提供:
--用作生活费的每月奖学金;
--学费或进修费,包括补习语言培训班费;
--医疗保健费,符合教学或进修大纲的国内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
互换教授和语言教师按以下规定办理:
1.派遣方负担教师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旅费;接受方负担从首都至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
2.对任期一至六个月的教授,接受方负担逗留费(食宿、国内交通费)、医疗保健费,并根据各自规定提供每月零用补助;
3.对任期一年以上的教授--教师,接受方提供:
--按各自规定发放月工资;
--带家具的住房或住房专用津贴;
--因公市内交通费;
--医疗保健费。
九、结束语
第四十条
本计划自双方按各自法律程序批准之日起生效。本计划自签订之日起临时实施。
本计划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九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弗拉迪斯拉夫·约万诺维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