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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文化教育合作计划

  互派艺术团组按以下规定:
  1.派遣方负担艺术团成员的国际旅费和道具、服装及乐器的国际运费;
  2.接待方负担食宿、零用费、国内交通、发生急病时的医疗和演出组织费(包括演出时的点心、饮料、翻译、国内道具、服装和乐器的运费)。

第三十七条


  互派展览的费用按以下规定:
  1.送展方负担将展品送至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费及保险费;
  2.接受方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费、展览举办费、宣传费、印制目录和广告等费;
  3.如发生展品破损,接展方应向送展方提供有关破损的全部资料,以便送展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4.未经送展方同意,接展方不得修复破损展品;
  5.接展方应对展品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安全措施;
  6.随展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互派奖学金生和进修生按以下规定办理: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受方提供:
  --用作生活费的每月奖学金;
  --学费或进修费,包括补习语言培训班费;
  --医疗保健费,符合教学或进修大纲的国内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


  互换教授和语言教师按以下规定办理:
  1.派遣方负担教师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旅费;接受方负担从首都至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
  2.对任期一至六个月的教授,接受方负担逗留费(食宿、国内交通费)、医疗保健费,并根据各自规定提供每月零用补助;
  3.对任期一年以上的教授--教师,接受方提供:
  --按各自规定发放月工资;
  --带家具的住房或住房专用津贴;
  --因公市内交通费;
  --医疗保健费。

九、结束语

第四十条

  本计划自双方按各自法律程序批准之日起生效。本计划自签订之日起临时实施。
  本计划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九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弗拉迪斯拉夫·约万诺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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