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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文化教育合作计划

  双方支持互办一次中国和南斯拉夫电影日或电影周。
  两国国际电影艺术节组织者将邀请对方国家参加电影艺术节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双方支持中国电影资料馆和南斯拉夫电影资料馆为互换影片和举办电影活动进行直接合作。

四、科学

第三十条


  双方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体育

第三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体育机构在体育领域里进行合作,具体交流和合作项目由两国各有关体育部门商定。

六、友好城市

第三十二条


  双方将积极推动和促进两国城市间的交往与合作,以便两国相互感兴趣的城市开展直接交往并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七、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第一至第六章所列项目由两国的主管机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执行本计划内的交流项目时,双方将遵循以下规定:
  1.派遣方应在派出团组或个人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以下情况:个人简历、掌握外语情况、访问要求和抵达日期;
  2.接待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派遣方作出答复;
  3.派遣方在接到对方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至迟在被派人员抵达前二十天将确切的抵达日期、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4.派遣方至迟在每年四月一日前将留学人员材料交接受方;接受方至迟在每年七月一日前将留学人员的安排结果通知派遣方;
  5.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习期限按接受国学制规定安排,进修人员的期限为一年;
  6.邀请方至迟在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派遣方提出下一学年聘请教师(教授)的具体要求,派遣方至迟在每年五月十日前将选派教师(教授)人选建议,及其必要的材料交邀请方。邀请方至迟在每年七月一日前将有关结果通知对方。

八、财务条款

第三十五条


  互派人员和代表团按以下规定:
  1.派遣方负担至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住宿、膳食、与访问日程有关的国内交通费、必要的紧急医疗费和零用费(两国教育部门互派的人员及代表团,接待方不发给零用费)。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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