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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文化教育合作计划

  双方支持中南两国的各艺术家协会建立直接联系,交换资料并相互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性艺术活动。

第十八条


  双方支持中南两国美术家协会建立直接联系,双方于一九九六年互派三人左右的美术家代表团,并举办六十件展品左右的综合展览。
  南方邀请一名中国雕塑家参加在达尼洛夫市举办的美术创作活动。中方将研究其可能性。

第十九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南两国作家协会将交换一个四人的作家考察团,为期十二天。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中国国家图书馆和塞尔维亚人民图书馆、塞尔维亚马蒂察图书馆、策提涅“久尔杰·茨尔诺耶维奇”中央人民图书馆继续发展直接合作关系,在此范围内交换图书和出版物。

第二十一条


  根据南方建议,中国将考虑在北京和其它城市举办一次综合性的介绍塞尔维亚共和国当代文化创作成果活动(文化日或文化周)的可能性。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与南斯拉夫图书出版联合会之间直接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派三至四人出版工作者代表团进行互访,为期十天。
  在此合作范围内,支持两国出版社就翻译和出版中国和南斯拉夫文学优秀作品进行联系和直接商谈。

第二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出版社互相参加在北京和贝尔格莱德举办的国际书展。

第二十四条


  双方支持中国版权局和南斯拉夫版权局、塞尔维亚版权局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对两国创作者在文学、戏剧和其它艺术领域实施版权保护进行合作。

第二十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相应机构在达成一致计划的基础上交换考古学家、博物馆专家和文物保护专家。

第二十六条


  双方支持中国国家档案局和南斯拉夫档案局继续进行直接合作。
  中国国家档案局邀请南斯拉夫档案局代表在参加一九九六年九月于北京举行的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期间访问中国国家档案局。

三、广播、电影、电视

第二十七条


  双方支持两国广播电视台开展直接业务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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