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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文化教育合作计划

  --诺维萨德大学农学院和河南农业大学;
  --诺维萨德大学物理学院和上海大学物理系;
  具体合作形式将由有关大学代表直接商定。

第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互换教授。交流具体事宜由上述感兴趣的部门商定。

第十条


  双方支持在相应的学校中进行教学交流,特别是在职业教育和实用教育方面。

第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教育机构将双方国家的历史和文化相应内容纳入中学教学大纲进行合作,以提高学生对对方国家的兴趣。

第十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探讨签订互相承认大学学历和文凭的协议的可能性。

二、文化艺术

第十三条


  双方将支持文化工作者和创作者在各方面进行交流。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派一个五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表团和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文化部代表团进行互访,为期一周。
  双方将在一九九六年互换一个五人文化工作者代表团,为期一周。

第十四条


  双方将支持互相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互派艺术家和艺术团访问,以及互办艺术展览。
  中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接待包括声乐独唱家在内的三十人组成的南斯拉夫艺术团的访问演出。
  南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接待一个三十人的中国艺术团的访问演出。
  南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接待一个二十人以内的中国木偶艺术团的访问演出。
  双方将在一九九六年互换一个造型艺术展或工艺展。

第十五条


  南方邀请中国艺术家和艺术团参加以下活动:
  --贝尔格莱德国际戏剧节;
  --贝尔格莱德音乐节;
  --贝尔格莱德国际青年音乐比赛;
  --阿兰捷洛瓦茨“大理石与声音”创作和文艺观摩活动;
  --巴尔夏季艺术节;
  --科托尔儿童艺术节;
  --苏博蒂察国际儿童艺术节。
  中方将研究参加上述活动的可能性,并邀请南斯拉夫艺术家和艺术团参加在中国举办的类似活动。

第十六条


  双方支持中国演出公司和南斯拉夫演出公司之间建立直接合作。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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