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文化教育合作计划
(1995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和促进两国之间的文化和教育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五七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六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第一条
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每年互相提供总数为十名为期十二个月的奖学金名额,用于派遣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
第二条
为促进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的汉语教学,中方将提供:
--每年四名汉语及文学教师和二名正教授;
--每年提供一名奖学金名额,用于培养汉语班的讲师;
--协助每年出版一本书(手册、教课书);
--教材方面的帮助;
--技术帮助(PC计算机,汉语实验室)。
第三条
中方将根据需要,聘请塞尔维亚语教师到北京外国语大学任教。
应中方要求,南方将派遣教授到北京外国语大学讲授塞语及文学。
第四条
双方将支持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和北京语言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及北京师范大学等校之间进行直接合作。
第五条
贝尔格莱德斯拉夫语学家聚会组织者将每年邀请中国斯拉夫语学家和大学生参加研讨会。
第六条
双方将支持贝尔格莱德语言学院举办汉语专业培训班,邀请中国讲师授课。
第七条
双方将支持贝尔格莱德语言中学与北京相应的学校建立直接合作,旨在为感兴趣的学生建立一实验班讲授汉语和塞语。
第八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下列大学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合作联系:
--贝尔格莱德大学和北京大学、吉林大学;
--波德戈里察黑山大学和上海大学;
--贝尔格莱德艺术大学和中央工艺美术学院;
--诺维萨德大学工学院和大连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