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1999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增进和发展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两国在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教育、科技、新闻出版、体育、旅游、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在文学、表演艺术、视觉艺术、艺术教育及文化产业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文物考古部门、博物馆和图书馆建立合作关系,互派专业人员进行访问,交流经验和信息。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在教育和科学技术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在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体育和旅游部门开展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友好协会开展友好交流及其它有利于促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文化艺术、宗教、妇女、青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等领域的群众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双方主管部门在本协定的基础上制订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第九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本协定取代两国一九六四年十月十一日在加德满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出现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萨瑞德·格·班达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