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
(2005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于一九八五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
同时考虑双方的国内法以及须承担的国际义务,包括在双方均已加入的世贸组织框架下的义务,
鉴于双方于一九八二年十月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已不适应两国经济关系现状,
为了加强并丰富双边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两国的经济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目标
一、双方应推动两国间的经济合作,以加强双边关系并使其多样化发展。
二、双方应协商确定在两国经济关系中有良好的可持续发展前景的合作领域和行业。
第二条 与多边协定保持一致
本协定的规定不应影响双方签署的国际多边协定、参加的国际组织以及欧盟法律所规定的国际权利及义务。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
双方应根据各自的国内法律及所须承担的国际义务,保障本协定确定的双边合作各领域和行业的知识产权权利。
第四条 合作机制
在不妨碍有利于双边合作发展和多样化的其他措施的前提下,为了促进两国的双向贸易和投资及在第三国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
一、通过在两国国内负责双边经济关系与合作的部门确定联络员,在双方政府部门之间就共同关注的经济问题建立长期协商渠道。
二、促进双方就共同关心的领域及行业开展监管合作,作为中国和欧盟双边框架中各项活动的补充。
三、鼓励双方企业加强联系与互惠交流,如企业家代表团互访、举办交易会和展览会、企业形象促进等活动,并提供政府相关支持。
四、支持以中小企业合作为主的企业间合作以及商会间合作,包括可成立中葡企业委员会,以增进双方相互了解,并及时通报商务信息,如互通在两国举行的国际采购信息。
五、努力推动公共管理部门和非公共管理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类培训项目,从而更好地增进对两国经济现状和潜力的认识。
第五条 金融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