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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七至一九九九年度文化交流计划

  5.教育学研究;
  6.扫盲以及乡村教育发展。

第九条


  双方可互换教师去对方国家教授本国语言。有关聘请教师的具体条件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十条


  双方将鼓励各自的学生和教师参加对方组织的语言、文化暑期班。

第十一条


  中方每年将在接待外国学生的专业和学科范围内向葡方提供六个为期十一个月的奖学金名额。

第十二条


  葡方将通过卡蒙斯学会每年经中国国家教委向中方提供两个为期八个月的葡萄牙语言和文化专业的奖学金名额和两个为期十个月、面向大学毕业生、大学教师或具有同等学历的研究人员的研究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本计划规定的奖学金生由派遣方选派,但需得到接受方的认可。
  派遣方将通过外交途径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交当年奖学金生候选人名单。
  接受方将通过外交途径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对奖学金生候选人及其学习计划同意与否的最后决定通知派遣方。
  每份申请报告均应包括申请人的履历、学习计划、逗留期限并指明将要去学习或进修的教学机构。
  派遣方应至少在三周前将奖学金生抵达的日期通知接受方。
  奖学金生的国际旅费(往返)由派遣方负担。

第十四条


  奖学金生每月的奖学金数额和其他待遇将根据各自的现行规定来确定。

第十五条


  双方将在派遣方提供获取奖学金证明后为奖学金生办理签证提供方便。

科学

第十六条


  双方将支持和鼓励两国在社会科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这一交流由葡萄牙国家科技研究委员会与中国有关社会科学机构协商。

电影

第十七条


  双方有兴趣支持本国影片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电影节。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协商。

第十八条


  双方有兴趣在1998年或1999年互办中国和葡萄牙电影回顾展。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影资料馆互换影片。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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