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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七至一九九九年度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七至一九九九年度文化交流计划
(1997年2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签署的文化、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本着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文化交流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同意签订本计划,其条款如下:

文化

第一条


  1.双方将在以下领域进行信息、资料和视听材料的交换:
  (1)档案
  (2)考古
  (3)建筑遗产
  (4)文化统计和规划
  2.双方鼓励每年进行档案管理专家的交流。
  3.双方鼓励每年进行考古和建筑遗产专家的交流。

第二条


  1.双方鼓励通过两国的相应机构,特别是各自的国家图书馆之间专家的互访,促进在图书馆管理领域的双边合作。
  2.双方努力促进两国图书馆之间书刊资料的交换。
  3.双方鼓励在对两国历史有重要意义的图书遗产的修复和保护领域建立合作。
  4.双方鼓励在图书馆管理领域相互交流人员培训方面的经验。
  5.双方鼓励相互支持对两国关系史的研究。
  6.双方鼓励葡萄牙作家作品中文版的翻译和出版。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艺术团组的互访并互派团组参加对方举办的音乐、戏剧、舞蹈和杂技方面的国际艺术节。

第四条


  双方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物工作者的交流和合作(包括中国故宫博物院与葡萄牙相应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并互办文物展览。

第六条


  执行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教育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直接交流和持久的合作,交换教育资料和信息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八条


  双方将在下列领域交换资料和信息:
  1.各自的教育体制和教学大纲;
  2.教学机构的管理体系;
  3.期刊和其他校内刊物;
  4.教育体制的评估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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