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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加强证券市场和证券衍生产品市场信息互享的合作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加强证券市场和证券衍生产品市场信息互享的合作的换文
(1996年12月24日)


  中方复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佐藤嘉恭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就加强两国政府间关于各自证券市场和证券衍生产品市场信息互享合作而举行的多次会谈,并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如下安排:
  一、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下列条件下开展用于两国政府主管当局行政监管目的的信息互享合作:
  (一)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任何一方政府的主管当局应另一方政府主管当局的请求,将提供其认为必要且适当的信息。
  (二)依上述方式取得的信息只能用于行政监管目的,不得用于刑事调查、起诉或其后的司法诉讼。
  任何一方政府应在本安排的框架内为另一方政府主管当局提供的所有信息保密。
  (三)如任何一方政府的主管当局在本安排的框架内取得的信息需用于刑事调查、起诉或其后的司法诉讼,该政府的有关当局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另一方政府的有关当局提出申请。在被请求的政府根据本国有关法律及法规所规定的国内程序作出明确的答复前,该政府的主管当局不得在刑事调查、起诉或其后的司法诉讼中使用该信息。
  二、实施第一款所述合作的具体安排,由两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商定。
  三、两国政府应遵照本国有效法律及法规,并在各自主管当局可运用的资源范围内执行本安排。凡被要求提供的信息可能违反被请求当局的国家公共利益,被请求方可拒绝提供。
  四、在执行本安排中产生的任何问题,两国政府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五、任何一方政府可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政府要求终止本安排,本安排将自该通知发出一个月后终止。
  我谨建议,本照会及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于阁下复照之日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并同意阁下的照会及本复照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于本复照发出之日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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