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日本向中国提供2006年度日元贷款的换文
(2007年3月30日)
(日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阁下阁下:
我谨确认,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就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达成如下谅解:
一、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不超过六百二十三亿三千万日元($62,330,000,000)数额的日元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便按照所附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第二栏中规定的每个项目的金额实施项目表第一栏中开列的各个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贷款,并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二、(一)贷款将根据财政部和银行所签订的贷款协议予以提供。贷款的条件及其使用程序将受上述贷款协议的制约。这些协议将特别包括项目表第三栏、四栏和五栏中分别开列的年利率、偿还期和支付期。
(二)上述第(一)项中提到的各项贷款协议,将在银行对同贷款协议有关的项目认为实际可行(包括对环境的考虑)后,予以缔结。
(三)项目表第五栏中规定的支付期,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同意可予延长。
三、(一)贷款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行机构根据他们同有资格来源国的供应厂商、承包商和(或)顾问为了实施项目表第一栏中提到的项目所需要购买产品和(或)服务而可能签订的合同,向这些厂商、承包商和(或)顾问已经支付或将支付而提供,但此项购买是以在有资格来源国里为采购该国生产的产品,和(或)从这些国家提供服务者为限。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有资格来源国的范围将由两国政府的有关当局达成协议。
(三)部分贷款可用来解决实施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林业生态建设项目的符合条件的内币需求。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确保,按照银行关于采购的指导原则购得上述第三款第(一)项提到的产品和(或)服务。这些原则特别规定了应予遵循的国际投标手续,但不能适用或不适合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