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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设立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委员会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设立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委员会的换文
(1999年11月19日)


(一)日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助理王毅阁下:
  本大使荣幸地代表日本国政府确认,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两国政府”)期待,促进日本国民特别是青少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各项民间植树绿化事业进行合作,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两国民间友好交流和两国关系的发展。根据1998年11月发表的“日中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及“日中两国关于面向二十一世纪加强合作的联合新闻公报”的宗旨,双方政府代表经过友好协商,就设立日中民间绿化合作委员会达成如下谅解:
  1.为推进日本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民间植树绿化合作,两国政府决定设立日中民间绿化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2.委员会由两国政府各自指定的代表组成。任何一方政府如更换委员会成员,将通过外交渠道及时通报另一方政府。
  3.委员会按照本谅解,从事以下工作:
  (a)为选定根据本谅解规定予以资助的民间植树绿化合作事业(以下简称“植树绿化事业”)交换信息和意见,对有关植树绿化合作计划的方向和重点等进行研究。
  (b)对实施植树绿化事业的民间团体给予政策及技术上的指导。
  (c)根据需要,在实施植树绿化事业的民间团体与两国政府之间及上述民间团体之间进行联系和协调。
  (d)对植树绿化事业的效果进行评估。
  (e)接受旨在资助两国民间植树绿化事业的日本国政府拨款及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捐款。
  (f)为接受3之(e)规定的拨款和捐款及办理5之(2)规定的必要支付,在日本国政府指定的日本国银行开设委员会名义的账户。
  (g)按照本谅解的规定,从事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它活动。
  4.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轮流在日中两国进行。
  5.(1)在日本国内设立“日中绿化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为委员会的事务局。基金工作人员的负责人为事务局长,由委员会根据日本国政府的推荐任命,并接受委员会的监督。基金工作人员由事务局长聘用。委员会根据需要,要求社团法人国土绿化推进机构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2)基金对6规定的日本国政府拨款和委员会根据3之(e)规定接受的捐款及其利息(以下简称“委员会资金”)实行管理(包括3之(f)规定的账户的管理),办理必要的支付,并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委员会资金用途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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