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和贸易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1999年2月2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合作关系的发展,在已签订的经济和贸易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成立经济和贸易联合委员会(以下称“联委会”)。
第二条
联委会将研究措施以促进缔约双方国间的经贸合作,并确保此协定及其决议的正确执行。
第三条
联委会将解决在两国经贸关系及其它经贸合作协议的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指定联委会的成员并决定联委会的会晤级别。
第五条
一、联委会可制定有关其自身运作的章程。
二、联委会可成立工作组以处理在其会议期间提出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联委会将轮流在北京和比勒陀利亚举行。
第七条 解决争议
在本协定的解释和执行中出现的争议应通过缔约双方之间的协商和谈判友好解决。
第八条 生效、终止和修改
一、本协定将于签字后得到批准之日起生效。已根据各自宪法核准本协定的执行后生效,生效日期以后者发出通知之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