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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七年至二○○○年执行计划

  缔约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其博物馆和图书馆界,以及如文化中心、工艺品中心、档案馆、艺术学院或学校等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教育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教育专家的互访。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的直接合作,相互交换有关历史、地理、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资料。
  第十六条
  中方每年向纳方提供5个奖学金名额,供纳优秀学生来华学习。具体选拔方法及财务安排将按中国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体育和旅游

  第十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体育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具体方式将由两国有关机构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旅游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具体方式将由两国有关机构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四、财务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接待方将提供来访人员在其国内适当的食宿、交通费用、零用费(提前视通货膨胀率和汇率而定)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艺术团互访的派遣方将负担演出服装和道具的国际运输费;接待方将确保服装道具在该国国内的安全并负担其在该国国内的运输费和演出费用(包括场租,请柬、广告和节目单的印刷费等)。
  第二十一条
  展览的派遣方将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方将确保展品在该国国内的安全并负担展品在该国国内的运输费及展览的场租和宣传等费用(包括请柬、广告和展品目录的印刷费等)。

五、其它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本计划时,如出现其他问题和分歧,将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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