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七年至二○○○年执行计划
(1997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在温得和克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促进两国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方面的交流,增进两国的友好关系,特签署一九九七年至二○○○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3-5人于一九九七年访纳,为期不超过10天。
第二条
纳米比亚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3-5人于一九九九年访华,为期不超过10天。
第三条
不超过20人的中国艺术团于一九九七年访纳演出,为期十天左右。
第四条
不超过20人的纳米比亚艺术团于一九九八年访华演出,为期十天左右。
第五条
中方于一九九九年在纳举办工艺美术品展,为期二周左右,随展2人。
第六条
纳方于一九九八年在华举办工艺美术品展,为期二周左右,随展2人。
第七条
自纳米比亚1998-1999财政年度起,中方每年向纳方派出2名艺术专家,在纳进行交流与教学。具体方法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相互上映对方的文化影片。
第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在共同感兴趣的音乐、舞蹈和戏剧方面的合作。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翻译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代表作。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文化艺术机构间建立直接联系,交换图书、出版物、纪录片和音像资料,交流文化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