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2004年7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加强经济和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两国政府间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
第二条
混委会将研究并建议采取措施促进两国间经济和贸易合作,解决双边经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第三条
混委会会议的人员组成和会晤级别将由缔约双方商定。
第四条
应缔约一方的要求,混委会将轮流在北京和温得和克举行。会议的时间和议题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经缔约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协定进行修改。
第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期满前三个月,若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议上签字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