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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第二十条 登记
  本协定以及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应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
  第二十一条 标题
  本协定每条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绝非对本协定条款的范围或意图予以解释、限制或者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生效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完成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三十日后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5)年,可通过外交途径续展有效期,每次续展期限为五(5)年。
  本协定于二○○四年八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杨元元                  塞里索拉

  附件:
航线表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下列往返航线上经营定期航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两个中间点--墨西哥合众国境内两个地点
  注:
  一、指定空运企业在任何或所有飞行中,可以自行决定不经停上述航线上的任何地点,但该航班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始发和终止。
  二、指定空运企业有权经营第三、四种业务权。
  三、第五种业务权应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并事先获得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
  四、协议航班的班期时刻,应至少于拟议实施之日前六十(60)天向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提交申请,以获批准。航班时刻的任何修改,应提前两(2)周提交申请,以获批准。

第二节 墨西哥合众国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下列往返航线上经营定期航班:

  墨西哥合众国境内地点--两个中间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个地点
  注:
  一、指定空运企业在任何或所有飞行中,可以自行决定不经停上述航线上的任何地点,但该航班应在墨西哥合众国领土内始发和终止。
  二、指定空运企业有权经营第三、四种业务权。
  三、第五种业务权应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并事先获得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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