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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六 伊斯兰事务方面

  第十七条 双方通过下列途径鼓励一切旨在加强两国伊斯兰事务方面合作的努力:
  1.互换各自发行的出版物和杂志。
  2.互换有关伊斯兰遗产、文化资料和研究材料。
  3.互派学者讲经。

七 总则

  第十八条 个人和代表团访问: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国内的食宿、交通及急诊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展览与影片:
  1.派遣方负担展品和影片的国际运输费用;接待方承担组织展品和举办电影活动的费用,并负责对展品和影片在其国内的安全与保养。
  2.派遣方负担参加组织文化活动的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急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奖学金: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奖学金、学费,为对方学生的居留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一条
  1.双方努力实施本计划既定项目,并通过外交途径确定项目的时间、代表团人数等。
  2.各方应在不少于三个月的充分时间内,向对方发出出席其组织的会议、艺术节及各种活动的邀请。
  3.对双方确定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举办方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关于举办日期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4.各方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有关互访团组的抵达日期。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在拉巴特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华秋                   塔西布·法西·费赫里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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