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文化事务方面
第九条 双方鼓励通过下列途径就文化艺术各个领域进行合作:
1.交流经验、交换资料、文献、印刷品及研究材料。
2.专家和负责人互访,考察文化文明创作及其保护措施。
第十条 双方鼓励通过下列途径在文物遗产方面进行合作:
1.互换有关两国文化财产清理的经验、资料和文献。
2.互换有关维修历史建筑、名胜古迹的经验与研究。
3.加强两国专门机构之间的联系,交流关于维护传统建筑和古代夯土建筑的经验。
第十一条 摩方希望中方通过下列途径帮助发展摩洛哥的戏剧艺术:
1.与摩方同行交换有关戏剧和文化活动的文献、资料和研究材料。
2.中方向拉巴特高等戏剧艺术与文化活动学院派遣一名戏剧专家,负责戏剧造型培训(尤其是演员形体造型、杂技动作、舞台技术、面具制作等)。具体条件、教材和期限,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双方通过下列途径鼓励在造型艺术和音乐方面合作:
1.互换造型艺术发展方面的经验、资料和文献。
2.互换两国包括音乐遗产和音乐教学大纲在内的视听制品和资料。
3.互换艺术展。
四 新闻方面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第十四条 双方通过下列途径鼓励在电影方面的合作:
1.摩洛哥电影中心与中国相应的电影机构之间签订合拍影片和电影交流的协议。
2.互换影片资料。
五 青年与体育方面
第十五条 双方通过下列途径加强两国体育合作:
1.执行一九九三年七月初两国签订的体育交流议定书条款。
2.两国青年机构领导人互访,交流经验,探讨在青年领域加强合作的途径。
第十六条 中方向摩方派遣排球、篮球、乒乓球和体操教练,由摩青年、体育部安排工作,具体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